2010年11月24日,歐洲議會以640票贊成、3票反對、1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對現行RoHS指令進行修訂的一讀草案。與2002/95/EC相比,該 版本草案中 (只有英文版本提供) 未增加任何新的限制物質。
盡管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并未發生變化,但該草案提出了對限制物質清單進行審查和增補的機制。限制物質清單應進行定期審查,尤其需要關注REACH法規附件14及附件17中物質。特別是,六溴環十二烷(HBCDD),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四種物質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風險應優先考慮。委員會將在新指令生效三年后對限制物質進行審查,而在歐洲議員的堅持下,納米材料也將被列入審查的范圍。
該草案提出其管控范圍將涵蓋除某些特殊豁免產品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EEE),包括2002/95/EC中豁免的醫療設備(第8類產品)和監控設備(第9類產品),以及第11類新增產品(即未包括在十類產品內的其他電子電氣產品)。草案中豁免了光伏電池板、大型固定工業器具和軍用物資等10種電子電氣產品。指令生效三年內委員會將研究是否有必要繼續擴充管控產品的范圍。此外,該草案還規定了2002/95/EC指令管控范圍之外、但將被新指令所管控的電子電氣產品的過渡期。
最后,RoHS II草案將引入CE標志指令的要求。CE標志必須張貼在成品之上,且相關程序需遵循768/2008/CE指令附件II Module A的規定。
此立法行為需由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在歐盟官方公報發表上發表20天后正式生效。成員國須在18個月內將該法令轉化為國家法律。在此過渡期內,將繼續適用現行RoHS指令2002/95/EC。